编辑同志:冯某因欠款,被债权人扣押了轿车。为取回轿车,冯某电话联系陈某,借款15万元。当日陈某将15万元存入冯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但该款冯某至今未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15万元。请问像陈某这样仅有银行汇款凭证,无借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冯某是借款人?
读者:徐明
徐明读者: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陈某出借款项没有借款合同、借条,只有一份银行凭证,陈某按冯某提供的账号交付了款项,凭证收款人是冯某,据此可认定陈某与冯某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合法有效,借款人应认定为冯某。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作出约定,冯某应在陈某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