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17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总裁秘书,月工资1万元,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公司是否支付我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约定。2019年1月3日我离职后从事其他职业,并请求原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但被拒绝。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读者:孙皖宁
孙皖宁读者: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的,并不影响其有效性,劳动者只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应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公司应按每月3000元的最低标准向你支付补偿金。建议你及时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