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7年1月,我入职某县农行任金融业务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省内其他银行,如违反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9年1月我离职后,农行按约定每月向我支付补偿金。不久前我入职同省的B市工商银行,农行发现后要我支付违约金并责令我从工行离职。请问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农行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汪伟
汪伟读者:金融业务部为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你又是部门负责人,直接涉及该银行的商业秘密,无疑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B市工行,显然构成违约,应向农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你应按农行的要求立即从B市工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