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世纪90年代初,我与同一村民小组的李某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将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去年李某换给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我获得一笔土地补偿费,李某要求平分。协调无果后,李某以该土地互换协议未经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互换协议无效。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读者:刘然
刘然读者:不合理。你们双方当初在签订换地协议时是自愿合法的,且双方签订土地互换协议至今已20多年,对双方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所产生的现有物权应予维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报发包方备案,但此条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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