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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砸伤司机谁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4-24 09:29:47

法治安徽网讯 负责运输货物的司机按卖方要求将货物运送到买方工地上,买方卸货过程中货物不慎滚落下来,砸伤一旁的送货司机,造成司机受伤。卖方、买方、司机,究竟该由谁来对受伤者承担责任?4月9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的法官经过多天的调查事实、释法说理,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货物伤人侵权纠纷案件。

2018年6月20日傍晚,货车司机张某受某老板的指示,将一车钢管运输到寿县恒大阳光半岛某处工地上,张某按约定时间将钢管运输到工地,交付给买方王某某。王某某安排工人验收钢管并进行卸货,此时,张某从驾驶室下车,站在离货车不远的地方,因捆绑钢管的钢丝崩开,导致钢管纷纷从货车上滚落下来,将站在不远处的张某腿部砸伤,致张某住院治疗,并构成十级伤残,要休息半年。

张某认为是王某某雇的工人卸货不慎导致钢管滚落下来砸伤自己,理应由王某某对自己的伤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认为张某不是其雇佣的,其受伤应是工伤,与自己无关,且自己也曾要求张某在车内呆着,不要在工地上乱走,张某要对伤情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23日,张某将王某某告上寿县法院新桥法庭,要求王某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52647元。

新桥法庭受理案件后,通过庭前质证,经过事实调查,了解到系王某某委托钢管卖方找到司机张某来运输这批钢管,王某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但作为司机,张某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王某某,其运输工作已经结束,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结束,故司机张某受伤并不构成工伤。王某某的工人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将张某腿部砸伤,其对张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了伤害,王某某作为老板应对张某的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一个有经验的货车司机,理应知道站在货车边上的危险性,及在工地上的不安全性,但其放任自己处于危险场所,故张某对自己受伤有一定的过失,应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数次组织双方到庭阐述事实,解释法律法规,经过反复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当场付清2万元,余款一周内全部付清。

(刘芳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