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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致伤残 两家公司共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4-24 10:18:38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对一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钱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万余元。

2014年8月1日,被告某金属公司与被告某装载公司签订一份《港口外协服务合同》,由某装载公司承接某金属公司的港口作业,要求装载公司员工的上岗资格证书、劳务合同等需在某金属公司备案。2014年10月15日,某装载公司装卸工钱某(无上岗资格证书)、周某等在码头平台为车厢装卸铅锭,某金属公司起重司机徐某上岗起吊,因速度过快,又因重力过大导致钢丝绳断裂,车厢落地时振幅过大,致车内另外四垛中一垛铅块侧倒,压到(左)大腿,致钱某受伤。经鉴定,钱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共同导致的,钱某与周某等均系某装载公司的员工,且某装载公司明知钱某无上岗资格仍让其操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担主要的责任;徐某系某金属公司的员工,在操作吊机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起了次要作用。钱某的经济损失36万余元,法院依法确定某装载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某金属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钱某自担10%责任。

·唐金法 陈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