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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属的 一方欠债另一方不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4-24 09:31:20

编辑同志:一年前,我们应聘到个体工商户邱某开办的超市上班,上班时得知邱某与妻子张某已分居多年,并书面约定了各自财产和全部收入,只是碍于孩子小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后超市效益严重下滑,邱某负债累累后逃之夭夭。因无法索要欠薪,我们以欠薪发生在邱某、张某夫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责任被拒。请问张某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李艳华

李艳华读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所指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即只要经营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已经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必须以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你们上班时已得知邱某、张某夫妻分居多年,各种收入都是归各自所有,因此尽管欠薪发生在邱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颜东岳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