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3天前我驾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一条宠物狗突然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当场将其轧死。男子刘某说宠物狗是他的,要我赔偿,却无证据证明自己是狗主人,双方一直僵持到现在。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赖萍萍
赖萍萍读者:《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你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宠物狗在既没有被拴住且脱离刘某控制时突然横穿公路,因此你无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使你驾车有错,但如果刘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宠物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因为其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而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