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7个半月后我才实际到岗。近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表示我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时间为2年4个半月,只能从实际用工时计算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文娟
黄文娟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工作的年限”,是指用工年限而非劳动合同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也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建立了用工关系,用工关系只能自用工之日起确立。你是在时间过去7个半月才真正到岗,单位与你建立用工关系的实际时间为2年4个半月,你获得的经济补偿,自然应当据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