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本院受理原告梁俊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贺丰、陈明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杨贺丰、陈明翠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已经由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杨贺丰、陈明翠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花溪新村B-4幢609室房屋(房地权证号:瑶035093号)房屋一套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合肥市瑶海区花溪新村B-4幢609室房屋(房地权证号:瑶035093号)的房产价值为64.67万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们,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王新堂、陈传金、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本院受理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余士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26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余士峰返还“中宝牌”塔吊标准节8节。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国瑞、袁露露、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瑞昇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朱忠与被告张国瑞、袁露露、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瑞昇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国瑞、袁露露立即连带偿还原告朱忠借款本金283800元及利息暂计104207.4元(按年利率36%的标准,以18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暂计375天;以100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暂计353天,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88007.4元;2、被告张国瑞、袁露露支付原告律师费用82601.48元;3、被告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就前述第1、2项诉请与被告张国瑞、袁露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安徽瑞昇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全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已受理原告汪雅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史义松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梅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炳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炳春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皖0102民初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679.01元、滞纳金386.7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2826.8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礼春:本院受理原告杨义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1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龙:本院受理原告付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8164元(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之后利息以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卢德平、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卢德平、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预付货款本金5671420元、退货损失20万元、客户索赔损失3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95000元)截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1113300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的利息1533624.68元(2019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66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前述合计8713344.68元;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士良、王士可: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芳诉你们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铖、张玉娇:本院受理原告杨术文与被告张铖、张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铖、张玉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术文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10元,由被告张铖、张玉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闽:本院受理原告王蒙与被告王小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小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王蒙负担923元,被告王小闽负担30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小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鹰、张鸣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翠诉被告张晓鹰、张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晓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吴正翠借款2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吴正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张晓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明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光玲、合肥大唐江山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金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玲、合肥大唐江山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金锋追偿权纠纷二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296号、5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大唐江山塑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香怡路4号1号办公楼(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27633号)、2号厂房(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27634号)1号(房产证号:合蜀字第8140127635号)厂房、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肥西国用(2010)第3152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开诚房评(2019)第024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万零肆仟玖佰元【1100.49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9)第024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9)皖0103执786号之三、(2019)皖0103执7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786号、78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金玉、郭宁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金玉、郭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金玉、郭宁宁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吴敬梓路与站西路交叉口西北角万成华府27幢1408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41119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41120号)房产在“京东大数据”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人民币988992万元(单价:11676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万成华府27幢1408室询价建议书及本院(2019)皖0103执166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665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建议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毅、苏菲菲:原告王前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庆陆:本院受理原告余宏忠诉被告杨庆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杨庆陆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1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曼曼诉被告安徽省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摇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7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绍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绍胜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荣鑫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赵长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荣鑫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荣鑫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赵长海)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自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爱武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张益爱)诉被告王自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自稳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5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云: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被告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朱云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4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全玻璃经营部(经营者张冰)诉被告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天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科冠电子经营部(经营者张光武)诉被告陶天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陶天翔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孙照林诉被告常伟、黄一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常伟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6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子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义成诉被告安徽子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子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彩鼠标垫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49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雪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元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雪玲承担;三、驳回原告陈庆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学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学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元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均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学梅承担;三、驳回原告陈庆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笑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费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元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笑龙承担;三、驳回原告陈庆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磊、丁璐: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磊、丁璐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67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暂计算至具状之日,实际请求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四海:本院受理原告郭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97500元,合计157500元。(利息按约定年25%利率,暂自2012年3月6日计算至2018年9月5日,利息小计97500元,后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恩正:本院受理原告徐道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28800元及利息918.8元(按本金68800元和6%的年利率,从2018年10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为355.47元;按260000元本金及6%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为563.33元;期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329718.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伯平: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8年2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华: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52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5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车辆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欠款人民币26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文全、荚华斌、王爱平、蔡忠贤、许怀森、任建成、廖晓峰、薛弘、安徽省新百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金炜、许芳芳、李加凤、杨顺昌、高菊琴、陈光明、赵伯忠、韩贤龙、王菊、宁宁、许顺高、合肥孟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琳琳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迎松、崔峰:本院受理原告蔡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8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然:本院受理的王继红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王继红与丁然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别墅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王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王继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巧与被告周正、赵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周正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国悦与被告王祥、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1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80264)房屋的司法查封措施,停止上述执行案件中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二、驳回原告邵国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孙来梅:本院受理原告崔卫与被告葛传飞、孙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7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勇、刘爱琼:本院受理原告申玲与被告陈平、丁勇、刘爱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以北、铜陵北路以东北岗花园9栋1603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王萍(又名杨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学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61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增宏:本院受理原告周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6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友珍:本院受理原告钱云与被告张友珍、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云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友珍、邵建生立即向原告钱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暂计3.6万元,合计13.6万元。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友珍、邵建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龙、伍兆苏: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被告李晓龙、伍兆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明新、王少礼、李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发诉被告徐明新、王少礼、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艳、葛振兴、葛顺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平钧诉被告张艳、葛振兴、葛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531号],原告胡平钧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和利息及相关费用60750元(自2018年1月4日至今);2、本案第三被告葛顺江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传保:本院受理的原告解其兵与被告戴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传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其兵借款本金97357元并支付利息6308元;二、驳回原告解其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解其兵负担1945元,被告戴传保负担23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俊诉被告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234号],原告王道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权立即偿还原告王道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李权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昌诉被告魏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3018号],原告李建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163元(利息按4.75%/年,自2019年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016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克银:本院受理骆昌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克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昌汉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昌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骆昌汉负担214元,被告胡克银负担12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克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田野菌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庆红、周业奉、李华、苏礼静、汪桂荣、汪松、赵红燕、周业昌、李其凤、汪传亮、陆玉芝: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丁杰、汪燕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安徽田野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09569.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028.02元(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马庆红、周业奉、李华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认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苏礼静、汪桂荣、汪松、赵红燕、周业昌、李其凤、丁杰、汪燕、汪传亮、陆玉芝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郭兵诉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判决儿子周以沫由原告抚养,女儿周相濡由被告抚养;3、判决合肥市蜀山区石门路2822号翰林府邸4栋1单元201室这套房归原告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海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房屋租赁合同即刻终止,并将非法转租的房屋合肥大学城商业中心A13恢复原状,归还原告;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原告的租金2017年83300元和2018年179900元,合计263200元,违约金5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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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云:本院受理原告麻少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19日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183147元;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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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守岭、陈万云、黄保安:本院受理原告罗虎、刘永华诉被告韦守岭、陈万云、黄保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韦守岭、陈万云与被告黄保安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关于转让合肥市芙蓉社区翠微西园2幢605室所有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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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万云云执业护士资格证(证号:201434005826)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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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