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公司在与一家公司履行合同时,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请问我们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给对方公司的工程进度款?
读者:汪亮
汪亮读者: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才有可能适用不安抗辩权。无效合同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具有履行效力,合同双方未履行都不能被追究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