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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拖欠购房款不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07 09:50:46

编辑同志:我们公司10年前在镇上开发了一住宅小区。一名购房户和我们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该房屋早已交付,并办了房产证。在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该购房者一直无力支付剩余款项。现相隔4年后,我们向他讨要剩余房款,他说已过诉讼时效。请问这种情况可适用诉讼时效?

读者:费明

费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精神,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根据来信反映,你们双方所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双方的履行情况看,卖方已履行完其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买方并未完全履行其主要义务,至今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因购房款系获取房屋所有权的对价,购房款本金未付清,讨要行为属于行使物权的行为,不属于行使债权请求权,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

李德勇、王景龙、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