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房屋租赁案件中,合同中有两个条款约定有矛盾,一条约定合同到期终止,一条约定合同到期后转为不定期租赁。请问对此应如何解释?解释方法之间有无顺序?
读者:肖磊
肖磊读者: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释方法的顺序的,应当依照约定的顺序进行解释。如未约定,一般先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文义解释,文义解释仍不能确定,可再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解释。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