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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15 15:16:44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离婚有两年了,女儿随父姓,今年8岁。我想把女儿改成和我一样的姓氏。请问法律对此怎么规定的?

读者:何丽丽

何丽丽读者:姓氏表明一种血缘关系或身份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要改变姓氏,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见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不得随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当然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跟随父亲姓或者母亲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