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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案件要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15 15:17:30

编辑同志:民事案件送达难一直是令人困扰的问题。请问对于直接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最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法院公告栏中张贴就可以了吗?

读者:李玲

李玲读者:公告送达是在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可见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但不能仅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一处张贴公告,两处必须都要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