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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管理部门被撤 由承受其职权新部门作被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16 14:36:04

编辑同志:王某2017年3月向辖区的服装买卖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2017年4月,该服装买卖管理部门对王某的申请未予以批准。2017年5月,该服装买卖管理部门被依法撤销,其职权由该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继续行使。王某对此前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请问王某应该以谁为被告?

读者:费祥

费祥读者:王某应以该地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服装买卖管理部门被撤销,依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所以应以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以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来制定的。基于信赖保护利益,要让老百姓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有救济渠道来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依法撤销,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承继机构,以建立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