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与夏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为耕种方便,1995年朱某与夏某经过协商,将自己村南的0.8亩承包地与夏某村东的0.78亩承包地互换耕种,十几年相安无事。2017年朱某发现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其村东的0.78亩地,还登记了归自己所有的村南这0.8亩地。但夏某称政府将地登记到其名下,就是他的承包地。请问朱某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何浩亮
何浩亮读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每个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来信从反应情况看,朱某认为政府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登记到了他人名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朱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