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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生活困难 借款无权提前索回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17 09:47:43

编辑同志:王某买房找我借了20万元,借条上约定了利率和2年的还款期限。最近我因投资失败,生活出现困难。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王某提前还款?

读者:吴正

吴正读者:这涉及借款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包括:一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你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因此你可通过尝试降低利息、免除部分本金等方式让王某同意提前还款。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