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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996工作制 应支付加班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21 09:22:46

编辑同志:我们公司每天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一周工作6天,即实行所谓的“996工作制”。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被拒绝。公司表示规章制度乃至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已对工作时间有过明确约定,实行“996工作制”,因此不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小妹

林小妹读者:《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你们的实际劳动时间与法相违。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关于“996工作制”的规定或约定,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自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应当发放加班工资。公司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