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29日,记者获悉,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潘某、郭某某、马某某诈骗案,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一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此案也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在网络上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并招募王某某、陈某等人从事网贷。同年8月,被告人潘某、郭某某、马某某合股,以被告人潘某设立的“厦门小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经营“小翎金服”放贷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宣传,以“无抵押、利息低、放贷快”等吸引被害人借款。被告人潘某、郭某某等与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短信约定,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借款额20%至30%不等的服务费。同时,又通过放贷平台要求被害人与其签订无服务费内容的电子借款合同,约定7天为一借款周期,被害人到期按电子借款合同中的“本金”(未扣除服务费的金额)及息费、快速申请费、用户管理费还款。被害人每逾期还款一日,则要求被害人支付借款额5%或10%的逾期违约金,或者让被害人支付续期费(包括借款额20%至30%的“服务费”及电子合同约定到期支付的息费、快速申请费、用户管理费)续贷。三被告人及其招募的人员分工协助,以“违约金”“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采用欺骗手段骗取20余名被害人49962元,其中诈骗既遂46362元,诈骗未遂3600元。
法庭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三被告人具有的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