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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产权房”为借款抵押担保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11 09:26:36

编辑同志:张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在农村的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请问以农村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读者:黄梅

黄梅读者: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而农村的“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不具备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因此“小产权房”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张某以自己的农村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