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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优质工程奖励应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11 09:27:00

编辑同志:我单位承建了一座高层住宅楼,当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明确约定,如被评为优质工程,发包方奖励我单位10万元。后发包方反悔,说合同无效,不应支付10万元。请问这种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何微

何微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指的应当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虽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该优质工程奖励金条款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发包方反悔没有道理,应当给付该优质工程奖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