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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明确约定 不因交易习惯而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11 09:27:19

编辑同志:周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王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王某在租赁期满前五日内交纳房租。后周某听说租赁房屋一般都是先交房租,便要求王某按照交易习惯先付房租。王某不同意。请问周某要求先付房租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齐浩

齐浩读者:所谓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法律未作规定的做法或方法。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可见适用交易习惯的前提是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周某与王某已对租金交付方式有明确约定,虽然与通常做法不一致,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因为所谓交易习惯而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