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黄某借款20万元,该笔借款由王某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是其妻徐某所为,对此王某知情。请问该借款如何认定保证人?
读者:汪慧
汪慧读者:《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不是王某亲自所为,但是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由徐某代为所为,因此王某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黄冬松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