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图片公司拿着本公司网站使用的一张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我公司侵犯了该图片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元。请问著作权登记证书能证明该图片公司具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吗?
读者:李梅
李梅读者: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我国《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其中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