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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建议“醉驾”案适用免处 被法院支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28 09:55:28

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淮北市濉溪县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4件危险驾驶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判决予以免予刑事处罚。6月27日,濉溪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陆青峰出庭支持公诉4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建议对该4起案件均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入刑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在经历了八年多的严厉打击之后,各地均根据不同的社会效果对该类犯罪量刑进行相应的调整。本着“醉驾”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事实、情节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濉溪县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近期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梳理,将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不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集中起诉至法院,建议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的实行适用,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陆青峰表示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该宽则宽、当严必严。

庭审中,陆青峰就该4起危险驾驶罪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对4名被告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告人应引以为戒,切莫因为此次免予刑事处罚就存在侥幸心理,还是应当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濉溪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予以宣判,对该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李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