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出租车驾驶员与同行饮酒,酒后驾车撞入水塘溺水身亡。死者家人将同桌饮酒的其他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月4日,记者获悉,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同桌共饮者应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不应放任其饮酒并醉酒驾驶。
陶某与吴某、唐某、刘某等8人均是出租车驾驶员,彼此间相互认识。2018年4月23日,因陶某的母亲生病出院,吴某等8人到陶某家看望其母亲,后在陶某家就餐,陈某是唐某出租车上的乘客,也随唐某一同在陶某家就餐。午餐时,吴某、陶某等人均同桌饮酒,唐某及陈某因迟到未参与饮酒。晚餐时,吴某与刘某二人饮酒,其他人均未饮酒。晚餐后吴某驾驶出租车回家,结果撞入路边水塘,溺水死亡,其在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
吴某的家人起诉,要求与吴某一起吃饭饮酒的陶某、刘某、唐某、陈某等所有在场人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吴某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陶某等人晚餐时虽未与吴某同桌饮酒,但不能排除午餐饮酒与吴某醉酒的关联,同桌饮酒行为即构成先行行为。同样身为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共同饮酒人均负有劝阻酒后驾车,阻止可能的损害发生或将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尽该义务或尽义务不够,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部分人在吴某晚餐饮酒时提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均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劝阻吴某酒后驾车,故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中,法院关于赔偿责任比例认定问题,提出共同饮酒人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如明知饮酒人不胜酒力或需要驾驶机动车却依然劝酒或放任其饮酒,则同桌共饮者应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应以社会普通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所有被告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陶某虽晚上未与吴某共同饮酒,但作为宴请人,应比其他共同饮酒人多尽注意义务。于是,二审判决,所有与吴某共同饮酒的同桌人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迟到未参与的唐某以及乘客陈某不承担相应责任。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