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在A公司负责数据分析工作,所签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或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我于2018年1月离职后,A公司按月支付给了补偿金。同年4月,我注册了同类业务公司,A公司发现后,要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其损失各10万元。请问上述要求合理吗?
读者:曹宏顺
曹宏顺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同时适用。你在竞业限制期间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显然违约,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A公司还要求你赔偿10万元,这要看A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因你的违约给其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