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做贸易生意,现准备进军港澳台地区,拟招聘港澳台地区人员从事货物销售工作。请问聘用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是否要办理用工手续?
读者:安正宁
安正宁读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因此用人单位聘雇港澳台居民的,应当首先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颁发就业证。然后持就业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如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手续,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即使已经用工,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