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技术部工作,月薪3800元。去年我怀孕,申请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公司将我的月薪调整为2800元,我认为公司侵犯了我的权益,但公司认为2800元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按岗位发放月薪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的解释是否合法?
读者:董娟娟
董娟娟读者: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同工同酬”不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李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