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货车侧翻导致司机死亡,家属向托运人索赔,结果未得到法院支持。记者日前从泾县人民法院获悉,托运人对这起单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最终补偿司机亲属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王某将自己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活动。自2018年8月始,王某与李某建立货物运输业务关系。10月11日晚,王某承运李某托运的货物自芜湖市运往黄山市。次日凌晨,因夜间光线弱,道路照明度不够,王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车辆驶出路面撞击道路右侧树木后侧翻,致其当场死亡。王某上有年迈父母需赡养,下有两子需抚养,其中次子只有6个月大。今年1月23日,王某的父母、配偶和两个儿子等5人以王某为李某提供劳务为由向泾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09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认为,因该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构成提供劳务关系,李某无需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王某亲属诉讼请求中的大额赔偿未能获得支持。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协商,李某出于同情,同意支付王某家属5万元的补偿款。考虑到王某家经济困难,该院也为其免去了部分诉讼费。
法官提示:提供劳务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主要有三点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提供劳务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以供给一般劳务本身为目的。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行为,以运输行为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二是报酬结算方式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取得的报酬较为固定,结算时间呈周期性,一般按照劳动时间计算。运输关系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通常按照趟次、运量计算,多为一次性付清。三是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约束关系,接受劳务者有权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进行指示和监督。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托运人追求的是托运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结果。
(通讯员 翟淑鸿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见习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