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 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除了涉及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以外,还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同时状告销售缺陷产品的经营部赔偿损失。
2017年底,余某浩及余某恒在亲戚余某家里吃饭时,饭桌上使用的九鼎便携炉丁烷可燃气罐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发生爆炸,致使余某浩头面部、颈部、双手均被烧伤,余某恒的头面部、双手均被烧伤。事发后,余某浩及余某恒受伤治疗花去数千元医药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气罐瓶体未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但爆炸瓶体同一版其他瓶底标注有“2016/9/28”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气体作为使用危险系数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其产品外包装应对使用者做详尽说明,以显著字体标注注意事项、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但案涉气体瓶包装粗陋,且仅在瓶底标注一日期,并没有说明是生产日期还是使用截止日期,使消费者无法判断使用期限,具有明显瑕疵。产品发生爆炸导致人身损害,出售该瑕疵产品的经营部构成侵权,应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销售缺陷产品的经营部赔偿余某浩各项损失9246元,赔偿余某恒4983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