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是农民工,年满64岁,被一家公司聘用,3个月前,在为公司出差途中车祸去世。鉴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拒绝,公司表示被认定工伤的人员必须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我丈夫在事发时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郭碧莲
郭碧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你丈夫已达64岁,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否定你丈夫的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未能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理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