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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卖猪款赖账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4 09:57:01

法治安徽网讯 拖欠他人饲料款拒不支付,却把卖猪所得31.7万元打进姐姐的银行账户,再转移给儿子买房。6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经营着一家养猪场。2013年2月至12月,他以赊账方式从罗某处购买猪饲料,累计欠款260651元。后李某以饲料霉变导致生猪死亡为由拒绝支付该货款。2016年1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该笔饲料款,法院判决支持罗某的诉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李某仅仅支付3万元,剩余230651元一直未履行。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将一批生猪和小猪出售给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程某将317560元购猪款汇至李某姐姐的银行账户。6月23日,李某的姐姐又将该账户内32万元汇至李某儿子的账户,用于购买房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矢口否认,谎称该养猪场早在2015年11月就已转让给其姐姐,妄图逃避法律责任。

金安区法院将李某涉嫌拒执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2月,李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李某姐姐的这张银行卡一直由李某占有并使用,且李某一直经营其养猪场,进行养猪、卖猪,并未实质性转让给其姐姐。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罗某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18万元欠款,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金风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见习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