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小区有部分换车的业主,将自己废弃的车辆长期停放在小区的许多公共停车位上。面对我们要求尽快处理、空出停车位的请求,这些车主以其对小区停车位同样享有使用权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我们有无权利要求他们清理?
读者:卢语婷
卢语婷读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占用道路、临时停车位、广场乃至绿化带长期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造成了其他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无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们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停放“僵尸”车的车主改正,如其我行我素,则可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