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儿子14岁时曾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未成年,有关部门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时隔两年后,我儿子又盗窃了他人一部价值1900元的手机。有人认为,我儿子因有过犯罪记录对其可从重处罚。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徐茜莲
徐茜莲读者:《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3条、第504条分别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当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即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也应当保密,而不得对所反映的犯罪行为重复利用和评价。即使未成年犯罪人再犯新罪,司法机关也不应该将其前科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依据。
颜东岳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