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相约自杀并积极帮助对方购买用于自杀的物品,然而当对方自杀时自己却在隔壁睡觉、聊天。7月3日,记者从六安获悉,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日前作出判决,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50岁的刘某红是淮南人,2018年10月刘某红因身欠债务欲自杀,后通过网络查询自杀方式并加入一自杀群。2018年10月13日,刘某红与福建的被害人柳某相约烧炭自杀,后柳某乘车来到六安。10月15日,刘某红在六安市火车站接到柳某后,陪同柳某到医院开取“安眠药”,并陪同其购买木炭、胶带等用于自杀的物品,后带领柳某来到宾馆入住。当晚19时许,两人外出吃饭,21时许两人先后返回宾馆。在此期间,刘某红曾口头劝说柳某不要自杀。10月16日6时许,柳某被发现烧炭自杀,经鉴定系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柳某自杀时,刘某红在同一宾馆隔壁房间睡觉,当日凌晨还与他人网聊自杀事情。2018年10月17日,刘某红又与江苏省淮安市的梁某和浙江省杭州市的刘某相约自杀。10月18日,两人来到六安后,刘某红陪同二人到医院开取“安眠药”,尔后三人来到六安市区欲寻找烧炭自杀的宾馆。这时,刘某红又邀约网名为“回忆”的女子来六安自杀。刘某红提出等“回忆”来后一起自杀,梁某、刘某则表示当天就要自杀,为此三人争吵了起来。在争执中,三人被附近排查、蹲点的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红明知被害人柳某有自杀倾向,仍然与柳某相约自杀,并陪同其到医院开取安眠药、购买用于自杀的工具、帮助寻找合适的自杀场所,实际系为他人自杀行为提供心理和物理上的帮助。被告人刘某红虽然对柳某有劝阻行为,但该劝阻行为并没有有效阻止柳某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其行为依然属于帮助他人完成自杀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柳某自身有自杀倾向,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红的行为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述公诉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通讯员 李鑫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