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老伴生育了两儿两女。两年前子女们签订了一份“父母赡养协议书”,约定我与老伴由长子赡养,我与老伴的遗产也全部归长子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不承担对应责任。不料半年后长子因故伤残,我与老伴只好要求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被拒绝。请问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其他子女可以撒手不管吗?
读者:张丽敏
张丽敏读者:你子女间签订的 “父母赡养协议书”内容违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免除或者转让。因此“父母赡养协议书”中关于你与老伴由长子负责赡养、其他兄弟姐妹不承担对应责任、遗产全部归长子继承的约定,既剥夺了你与老伴对其他子女的赡养请求权,也属于其他子女以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 其他子女需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