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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 不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10 09:34:41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王某因交通事故身负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我正好路过该地,见状将王某背到附近医院,直到其亲属赶来才离开。不料近日已被治愈的王某突然找到我,说我在背他时致使他包里的18000元现金丢失,因此我应当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是否应担责?

读者:胡海芬

胡海芬读者:你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社会公德,为社会、法律所提倡,不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你对王某钱包的丢失并无过错。在当时救助王某时没有希望或放任造成王某的财产损失,也不存在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王某的钱包有丢失的可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你可免除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