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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到补偿金非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11 09:30:23

编辑同志:我原是D公司创意部主任,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入职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公司按月支付我补偿金,若违反,我须支付违约金9万元。3个月前我离职,由于一直未领到补偿金,我认为公司违约在先,可不再受该协议的约束,因此打算入职与D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可以这样做?

读者:朱宇星

朱宇星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但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你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催告D公司支付补偿金或者书面告知其解除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在催要无果或告知后,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除协议。在协议没有解除之前,如果你进入竞业限制的地域和单位工作,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