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3月我离职后要求公司依约支付补偿金,可公司以已没必要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付,后又在一周内书面通知我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徐俊强
徐俊强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给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据此公司可以跟你解除协议,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你3个月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之日或之前,已经告知其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则不用再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