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小红父母离婚前,约定将夫妻一套共同房产赠与小红,但该房没有过户,放在小红父亲名下,等小红成年后再过户。不久前小红的父亲生意滑坡,资金链断裂,便将该套房抵押给银行贷款,等资金周转过来后,再买一套。请问小红的父亲有权处理这套房屋吗?
读者:许佩
许佩读者:赠与可以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小红的父亲,小红的父亲无权擅自用该套房屋抵押贷款解决自己的资金危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财产。”也就是说小红的父亲应将抵押该房的款项用于小红本人的事项,否则无权处理小红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