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和丈夫邹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近日我偶然得知邹某与我办理离婚手续前,曾将其投资经营所赚的36万元,分3次悄悄交给了其父母。我要求邹某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被拒绝,邹某表示双方已经离婚,我无权干涉。请问我有权要求分得这部分财产吗?
读者:何妍红
何妍红读者:邹某36万元的投资经营收入,形成于你与邹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邹某在与你离婚前,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