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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非拒交物业费理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4 10:44:06

五河讯 因购买的商品房漏水,多次修不好,气恼的业主多年不交物管费,被物业诉至法院。

2008年,五河某小区业主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为周先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周先生交纳服务费用。然而周先生收房后,发现房屋漏水,周先生多次找物业,物业也帮着反映和修理,但房屋还是漏水不断,尤其是下雨天,更是漏得让人心烦,由于漏水无法解决,一气之下,周先生便一直拒交物业费。

眼见周先生10来年未交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庭审中,周先生以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为理由进行抗辩。

那么,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构成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理由呢?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且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在保修期内遇到质量问题,应当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房屋保修期过后,如商品房的自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周先生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周先生缴纳物业费。

法官说法:

因服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以来物业和业主的矛盾不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发现不少业主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权。确实,住房是人们居家的大事,房屋因质量不好,让人烦恼多多。在无法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时,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弱势的业主们往往只能拒交物业费,以期达到解决房屋质量和其他物业等问题的目的。但其实在业主与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之间,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和房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广大业主应当及时在保修期内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或者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小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