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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解聘事由出现 劳动关系非一定消灭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4 10:46:38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我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虽然未完成基本计件任务,但公司并没有提出解聘,继续让我劳动。近日公司未向我发放工资,我找公司询问,公司回答和我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已归于消灭?

读者:梁丽丽

梁丽丽读者:《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即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当具备解除条件时不等于合同随之消灭,而是必须通过实施解除行为才能实际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则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通过行为来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当你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时,公司仅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表明若解除劳动合同,还须通过公司宣布,方可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在公司没有提出解聘,继续让你提供劳动时,再以合同已自动解除而拒绝发放工资,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