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邱某因刹车故障将一名行人刘某撞伤。刘某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给予理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表示邱某早已为该车办理退保交强险手续,其已经没有理赔义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读者:袁梦莹
袁梦莹读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其第十六条也指出:“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也就是说,除上述三种情形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邱某的车并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故保险公司应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