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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公益岗位劳动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4 16:31:17

编辑同志:两年前,我被某单位招用,在公共场所做协管员,当时也签了劳动合同,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久前因我所协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我被单位解雇。单位认为我当初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进来的,现被解雇无须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读者:陶余新

陶余新读者: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具有就业援助的普惠性和就业扶持性特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你的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故单位解聘你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