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还是“不破”,如何“破”能兼顾利益最大化,“破”的结局是否只有企业解体……连日来,霍山县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破产案件中,启动一企一策,“放水养鱼”,在繁简分流、府院联动的创新机制下,成功挽救了一批危困企业,以精准、务实、有效的司法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企一策 精准把脉“破产”方式
企业申请破产,并非仅仅意味着将被判处“死刑”。在霍山县法院看来,对长期亏损、负债累累、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推动市场出清,释放沉淀资源。对因市场波动、银根紧缩,或企业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只是暂时资金链断裂,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常优先考虑破产重整,给企业一次“再生”的机会。
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简称“龙华公司”)是全国名列前茅的农业产业化和林业产业化“双国字号”企业,但因盲目扩张、投资失误,企业资不抵债。2019年4月开始,霍山县法院相继受理龙华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盛雅地板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安徽龙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破产申请。经初步审查,三企业债务高达16亿元,资产仅6.7亿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该企业有核心技术团队,产品有良好市场,而且当即破产将面临债务清偿率太低、一大批竹农生计无着落等问题,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破产企业、竹农等各方权益,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思路,拟通过重整途径为企业“瘦身”,帮助企业重生,同时也提高债权受偿率,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三企业系关联企业,该三个破产案件已合并审理,日前已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但是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一个小小的变化都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安徽少安丝绸集团破产重整案是霍山县法院在破产重整方面第一次成功的尝试。该案例曾获省高级人民法院优秀案例一等奖,并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但是历经两年重整,今年4月,眼看第三年重整计划期间即将届满,破产管理人突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变更重整计划,引起合议庭分歧。因为依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以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着眼大局考虑,因时制宜,少安丝绸集团确因政府政策导致重整计划需要变更,符合纪要规定。另外,一旦少安丝绸集团宣告破产,意味着前期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后期开发、经营收益均无法获得,也不可能再获得任何转贷资金,债权人的受偿额就将会大幅度降低。最终多数人意见战胜了少数人意见,落实最新纪要精神,批准变更重整计划,通过“蓄水养鱼”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利益。
繁简分流 助力企业“放水养鱼”
破产难,难在启动难、资产变现难、程序繁琐冗长等等。对此,霍山县法院不断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加大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律及时受理。2019年以来,霍山县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7件,经审查均裁定受理。每件破产审查案件平均用时由以前的1个月压缩至10天,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优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针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变现难等问题,霍山县法院不断探索创新,丰富举措,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快评估、拍卖、变卖进程,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今年以来,已实现了2起破产案件资产变现工作,变现到位2158万元。
宏润达纺织科技公司是停产歇业多年的“僵尸企业”,因金融借款纠纷被某银行诉至霍山县法院。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了公司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而此前该使用权已被外省法院首次查封,但一直未进行处置,导致厂房、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因厂房、土地都是可以再次产生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只有想办法“盘活”,才能带来经济效益,一揽子解决被执行企业的债务纠纷。经过多次讨论研究,该院执行干警首先和首封法院联系,商请取得了查封财产的处置权。考虑到院内存放的设备仍然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本着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执行干警确定了整体出售的方式进行财产处置。经过前期评估、网拍等一系列工作,最终安徽明华纺织科技公司以984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土地及厂房的使用权,后又以175万元购买了原有的旧机器设备。
资金到位后,霍山县法院将涉及宏润达纺织科技公司的系列案件合并执行,既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一举解决了拖欠的员工工资。2018年,明华纺织科技公司又追加投资近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公司经营持续向好,歇业多年的“僵尸企业”重获新生。
府院联动 构建服务企业“大格局”
对于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许多问题单靠法院自己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统筹各界力量共同解决。
早在2016年,霍山县法院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决定》,推动形成了“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事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的组织者”的大格局。同时,该院加强对审判执行中风险企业的监测预警。2018年,霍山县法院出台了《霍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全县建设“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为本土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优质的司法保障。
霍山安乐陵园有限公司系殡葬服务企业。2013年,因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债权人张某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霍山县法院裁定受理。该案案情十分复杂,两名股东相继出逃,后又构成经济犯罪被判刑;公司印章管理无序,账目严重混乱;债务高达8亿多元,资产负债率达465.41%;债权人多次上访……就在法院从一团乱麻中理出头绪时,在资产变现程序中又遇到“拦路虎”。因该破产企业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殡仪馆应由当地政府赎回,由民政部门管理。这就意味着企业资产不允许民营介入,不能进入拍卖程序。霍山县法院反复向政府沟通汇报,取得了政府支持。最终,政府以1739.34万元将企业资产赎回。7月底,政府资金到位,并完成财产分配,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历时6年,最终圆满化解了这起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案件。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见习记者 刘超 通讯员 胡厚进 杨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