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母亲73岁。3个月前,我母亲搭乘客车,因提着重物,行动不便,上车动作较慢,司乘人员见状不断催促,致我母亲一时心急踩空摔倒,造成右手骨折。事后我母亲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被拒绝,客运公司表示我母亲受伤是由于明知自己岁数大却提着重物上车导致,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客运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范思瑶
范思瑶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司乘人员在上车位置台阶较高、明知你母亲年事已高且携带物品,上车不方便的情况下,没有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的搀扶等服务,反而不断催促,是对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你母亲的损害与司乘人员之间的催促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客运公司应就司乘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鉴于你母亲明知自身状况却未加防患,自身也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