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公司时,公司收取了5000元押金,表示合同期满后退还。期满离职时,因我没有找到押金收据,以致未能办理退款。近日我偶尔找到收据,再次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却以时隔一年,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吕小柔
吕小柔读者:公司向你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退回押金不受时效限制。
颜东岳 颜梅生